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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1)“公司”是指任何法人实体,并应包括商业合伙或其他形式的个人合伙;

  (2)“董事”,就合伙而言,是指该合伙机构中的合伙人。

  第十三条:审判地
  违反本法案或本法案项下制定的任何实施细则、或在本法案或其实施细则项下得到扩展的法律的,可在违法人员被查获的任何地点进行审判,或在中央政府通过“官方文告”发布的一般性和专门通知所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审判。

  第十四条:起诉前应事先得到中央政府批准
  未经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以书面方式专门授权的官员或主管机关事先批准,不得对任何违反本法案或其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起诉。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制定权

  1、中央政府可通过发布官方公告的方式,为本法案制定实施细则。

  2、在不影响前述权力的广泛性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可专门就以下任何或全部事项做出规定:
  (1)有关任何个人在印度的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或任何其他海域内行为的管理规定;

  (2)有关大陆架资源的勘查、开发、保全和管理的规定;

  (3)有关专属经济区资源的勘查、开发、保全和管理的规定;

  (4)有关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及的人工岛屿、水上码头、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维护和运行方面的规定;

  (5)为本法案目的而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6)为本法案目的而授权、管理和控制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7)与第六条第4款和第七条第5款提及的、或为任何其他目的签发的许可证和授权书有关的费用;

  (8)以上第(1)项至第(7)项所列事项中临时发生的任何事项。

  3、在制定本款项下的任何实施细则时,中央政府可作出规定,任何违反该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金额没有上限的罚金,或同时执行两项惩罚。

  4、本法案项下制定的任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5款或第七条第6款项下发布的任何通知,应立即提交会议期总天数为三十天的议会两院,该会议期可包括一个会议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议期,且如果在该实施细则提供审议的前述一个或连续的几个会议期结束前、或在讨论该实施细则的会议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会议期当中,议会两院通过对该实施细则所做的修改、或者议会两院决定不予通过该项实施细则,则该项实施细则只能视议会两院的最后审议结果,或者以经过修改的形式生效、或者不具有效力;但是,任何上述修改或被判无效均不影响此前依据该项细则所作任何事项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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