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授权、管理和控制科学研究,行使专属管辖权;
(4)为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行使专属管辖权;
(5)国际法承认的其他权利。
5、任何个人(包括外国政府)进入专属经济区勘查或开发任何资源、从事任何搜寻或开采、从事任何研究、进行任何钻探、或为任何目的而建造、维护或运营的人工岛屿、水上码头、设施和结构,必须依据与中央政府所达成的协议、或依据中央政府签发的许可证或授权书的有关条款规定:
但是,本款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印度公民所从事的渔业行为。
6、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宣布专属经济区的任何区域为指定区域;
(2)就以下事项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规定:
(i)对指定区域内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
(ii)对指定区域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发电等活动;
(iii)对指定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和保护;
(iv)对指定区域内海洋环境的保护;
(v)与指定区域相关的海关和其他财政事项。
释义。本款项下签发的通知可包含对于外国船舶通过建立航道、海上通道、交通分隔区域、或任何其他为确保在不危害印度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航行的方式进入和通过指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7、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经过中央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和修改后,将目前在印度全境或印度的任何地区有效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于专属经济区或专属经济区的任何部分;
(2)在此类通知当中制定中央政府认为必要的条款,以促进该项法规的执行,而且对于任何适用范围扩展于专属经济区的法规而言,其有效性应当视同该专属经济区或专属经济区的任何构成印度领土的组成部分。
8、与适用于在大陆架铺设或维护海底电缆或管道相同,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在专属经济区铺设和维护海底电缆或管道。
9、在遵守印度对其专属经济区所行使的权利后,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行器在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第八条:历史水域
1、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规定与其陆地领土相邻的水域为历史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