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度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5、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宣布大陆架的任何区域及其邻接海域为指定区域;

  (2)就以下事项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规定:

  (i)对指定区域内大陆架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

  (ii)对指定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和保护;

  (iii)对指定区域内海洋环境的保护;

  (iv)与指定区域相关的海关和其他财政事项。

  释义。本款项下签发的通知可包含对于外国船舶通过建立航道、海上通道、交通分隔区域、或任何其他为确保在不危害印度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航行的方式进入和通过指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6、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经过中央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和修改后,将目前在印度全境或印度的任何地区有效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于大陆架或大陆架的任何部分[包括第5款项下的任何指定区域];

  (2)在此类通知当中制定中央政府认为必要的条款,以促进该项法规的执行,而且对于任何适用范围扩展于大陆架的法规而言,其有效性应当视同该大陆架或大陆架的任何部分[包括第5款项下的任何指定区域]构成印度领土的组成部分。

  7、在不违背第2款规定并遵守为保护印度国家利益而制定的任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不可阻止外国在大陆架铺设或维护海底电缆或管道:
  但是,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央政府同意。

  第七条:专属经济区

  1、印度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为“专属经济区”),为印度领海以外且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本法案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2、无论第1款作出何种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依据国际法或本国实践认为有此必要的,可以于任何时间在“官方文告”中作出通知后,更改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

  3、第2款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经过议会两院批准后方可发布。

  4、在专属经济区,联邦享有以下权力:
  (1)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有生命或非生物自然资源,以及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2)对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和开发自然资源、便利通航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建造、维护或运营的人工岛屿、水上码头、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