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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其他海域法


  第五条:印度毗连区

  1、印度毗连区(以下简称“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2、虽有第1款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依据国际法或本国实践认为有此必要的,可以于任何时间在“官方文告”中作出通知后,更改毗连区的外部界限。

  3、第2款项下的任何通知,必须经过议会两院批准后方可发布。

  4、如果为了:
  (1)印度的国家安全;

  (2)移民、卫生、海关及其他财政事项,

  中央政府认为有此必要的,则可以在毗连区内或相关区域行使相应的权力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后,
  (1)经过中央政府作出必要的限制和修改后,针对第4款第(1)项或第(2)项涉及的任何事项,将目前在印度全境或印度的任何地区有效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于印度毗连区;

  (2)在此类通知当中制定中央政府认为必要的条款,以促进该项法规的执行,而且任何此类得以扩展的法规的有效性应当视同毗连区构成印度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大陆架

  1、印度的大陆架(以下简称“大陆架”),为印度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第三条第2款提及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测量起至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2、印度对其大陆架享有专属主权。

  3、在不影响第2款规定的广泛性的前提下,印度联邦对大陆架享有以下权利:
  (1)为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大陆架的所有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为勘查和开发大陆架资源、便利航运或其他目的,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维护或使用行使专属管辖权;

  (3)为了保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行使专属管辖权;

  4、任何个人(包括外国政府)必须经过中央政府许可或发布授权书后、并按照该许可或授权书的条款,方可勘查大陆架、开发大陆架资源、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采掘或钻探,或建造、维护和使用任何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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