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为了防止向印度进口的货物对第三国的国内行业产生损害或可能的损害,而征收了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则不适用第(2)项中第(ii)目和第(iii)目的任何规定;
(3)在下列情形下,中央政府不得征收相应类别的关税:
(i)如果中央政府于任何时间收到出口国或地区政府作出的可以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表示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或出口商同意修改货物的价格,而且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该项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已经得以消除,则中央政府将不在第九条项下征收任何报复性关税;
(ii)如果中央政府于任何时间收到出口商作出的可以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表示将修改货物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货物,而且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这一措施确实消除了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则中央政府将不在第九A条项下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2、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并在不影响前述内容普遍性的前提下,该项细则可包括有关为本条之目的而开展的任何调查的方式,任何此类调查所应涉及的方面,以及此类调查相关的所有事项等内容。
第九C条:上诉
1、如果对涉及任何进口货物的补贴或倾销的施行、程度和效果所作出的认定或审议结果不服,可以向《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一百二十九条项下成立的海关、消费税和黄金(管理)上诉法庭(以下简称“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2、本条项下的上诉应当于所上诉的决定下达之日起九十天内提出:
但是,如果上诉法庭认为上诉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上诉,则上诉法庭也可在上述九十天期限到期后受理任何上诉。
3、上诉法庭在向上诉各方提供申诉机会后,作出裁定,确认、修改或撤销被上诉的有关决定。
4、《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一百二十九C条第1款、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上诉法庭执行其在本法案项下的职能,并且与前述条款适用于上诉法庭执行其在《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法案)项下的职能具有相同效力。
5、第1款项下的各项上诉应当由审理该项上诉的上诉法庭庭长组成的特别审判庭负责审理,而且该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上诉法庭庭长和不少于两名审判员,其中应有一名法律人员和一名技术人员。
第十条:向议会提交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在本法案项下制定的任何实施细则,均应在其制定后立即报送议会。议会的会议期总天数为三十天,该会议期可包括一个会议期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议期,且如果在该实施细则提供审议的前述一个或连续的几个会议期结束前、或在讨论该实施细则的会议期结束后的下一个会议期当中,议会两院通过对该实施细则所做的修改、或者议会两院同意不制定该项实施细则,则该项实施细则只能视议会两院的最后审议结果,或者以经过修改的形式生效、或者不具有效力;但是,任何上述修改或被判无效均不影响此前依据该项细则所作任何事项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中央政府在特定情形下修改关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