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政府应在作出这一确定后,立即降低原来征收的反倾销税;
(2)对于原来征收的反倾销税与降低后的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退还;
3、如果中央政府通过对于倾销货物的调查认为:
(i)存在倾销的历史并由此而导致了损害,或者进口商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出口商采取了倾销手段,而且这种倾销行为会产生损害;和
(ii)短期内某种进口货物的大量倾销,其时间、进口倾销的数量和其他情形有可能会严重地影响征收反倾销税所产生的补救效果,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自第2款项下征收反倾销税日期之前的日期开始追溯征收报复性关税,但这一日期不得早于该款项下通知日期的九十天。而且无论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作出何种规定,这一关税应依据本款项下发布的通知所规定日期起开始支付。
4、本条项下应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5、本条项下征收的反倾销税,除非提前撤销,否则应于其开始征收之日起满五年时间后失效:
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审议,认为如果停止征收此类关税,有可能导致倾销行为的继续发生或再次遭受损害,则中央政府可不时将征收此类关税的期限延长五年,且这一延长的期限应自公布延长之日起开始。
此外,如果在上述的五年期限期满前所进行的审议,尚未在该期限到期前作出任何结论,则在该项审议仍在进行期间,反倾销关税的征收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6、第1款或第2款中提及的倾销差额,应不时地由中央政府经过其认为合理的调查后予以确定。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本条的有关实施细则。在不影响上述条款普遍性的前提下,这些细则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来甄别应当在本条项下征收任何反倾销税的货物,以及以何种方式确定此类货物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相关的倾销差额,以及评估和征收此类反倾销税的方式等。
7、本条项下发布的各项通知,应在其发布后立即提交议会两院。
第九B条: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项下征收反倾销税的特定情形
1、无论第九条或第九A条作出任何规定:
(1)任何货物,不得因补偿其相同的倾销和补贴情形而同时征收报复性关税和反倾销税;
(2)在以下情形下,中央政府:
(i)不得以此类货物在其原产地国或出口国没有征收其类似货物所承担的关税或税款为由、或以此类关税或税款的退还为由,而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项下征收任何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
(ii)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向印度进口该货物导致了或有可能导致印度的任何已有行业蒙受重大损害,或将严重影响印度任何行业的建立,否则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的第1款项下,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向印度出口的货物或来自于印度政府与其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此处简称为特定国家)向印度出口的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
(iii)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以初步认定有关的补贴、倾销和由此而对印度国内行业所导致的损害,并且进一步确定,有必要征收相应的关税,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否则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的第1款项下,对特定国家向印度出口的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