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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关税法


  2、本法案第七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条第1款项下发布的任何通知,并与之适用于任何在第七条第2款项下发布的提高关税通知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A条:中央政府提高进口关税的紧急权力

  1、对于第一类征税条目下的任何货物,如果中央政府认为依据《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对该项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应当予以提高,而且当时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命令对第一类征税条目进行修改,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提高该项货物的进口关税:
  但是,如果中央政府此前已经在本款项下发布通知,确定了任何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在该通知尚未按照第2款规定获得批准(无论是否作出修改)之前,中央政府不得在本款项下发布通知,变更前述进口关税税率。

  2、本法案第七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条第1款项下发布的任何通知,并与适用于任何在第七条第2款项下发布的提高关税通知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B条:中央政府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权力

  1、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后认为,印度的任何进口货物的数量增加,而且其情形已经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印度国内产业蒙受严重损害,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该项货物征收保护性关税:
  但是,对于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而且该国的该项货物出口份额不超过3%的,或者该项货物的原产地为多个发展中国家,且来自所有这些国家的进口货物累计不超过印度进口该项货物总量的9%的,则不得向此类进口货物征收保护性关税。

  2、在第1款项下的决定尚未作出时,如果中央政府初步认定增加的进口货物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印度国内产业蒙受严重损害的,则中央政府可在该款项下颁布临时保护性关税:
  但是,在作出最后决定时,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增加的进口货物没有导致或不可能导致印度国内产业蒙受严重损害的,则应当退回已经征收的关税。

  此外,征收临时保护性关税的期限不得超过开始征收该项关税之日起两百天时间。

  3、本条项下应征收的关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4、本条项下征收的关税,除非提前撤销,否则应于其开始征收之日起满四年后失效:
  但是,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国内行业已经采取措施来调整因进口货物增加而蒙受的损害或受到的威胁,而且有必要继续征收保护性关税的,中央政府可以继续征收保护性关税。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期限均不得超过自开始征收该项关税之日起十年。

  5、中央政府可以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在不损害前述内容的普遍性的前提下,制定本条的有关细则,规定以何种方式认定应当征收保护性关税的货物、以何种方式认定该项货物所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害,并规定有关估定和征收此类保护性关税的方式。

  6、在本条中:
  (1)“发展中国家”是指中央政府为本条之目的,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所指定的国家;

  (2)“国内行业”是指从事以下生产和制造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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