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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关税法


  2、如果无法确定任何贸易协议是否适用于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该协议是否已不再适用于印度或任何外国或地区,这一问题应提交中央政府决定,中央政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交由任何法院进行裁决。

  第六条:中央政府在特定情形下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权力

  1、如果经过根据《1951年关税总署法》(1951年第50号法案)成立的关税总署提出建议,中央政府认为相关条件具备,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来保护印度国内的任何行业利益,则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建议中涉及的任何进口印度的货物征收中央政府认为合理的,且不超出所建议数额的关税。

  2、在本法案中,以上第1款项下对任何货物征收的各项关税,均应视同已在第一类征税条目下对该项货物作出了相应的征税规定。

  3、在第1款项下发布通知的,除非该项通知即时予以废止,中央政府应立即向议会提交议案。提交的日期应在发布该项通知后议会的下一个会议期内,以使该项通知中继续对货物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有关建议予以生效。当议案成为法律后(无论是否经过修改),该项通知将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发布第1款项下的通知时议会正处于会议期,则应将议案提交该会议期的议会审议:

  此外,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上述议案在提交议会审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成为法律,在这六个月期限终止后,该通知将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第七条:保护性关税的期限及中央政府修改保护性关税的权力

  1、如果对第一类征税条目下的任何货物规定的关税在这一类别征税条目的第5项下认定为保护性关税,则该项关税必须在该类别所规定的日期(含该日期在内)开始生效。

  2、对于任何此类货物,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后认为,上述的保护性关税无法有效地达到保护印度生产或制造的类似货物之目的这一目标,或已经超出了这一目标,而且当时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提高或降低此类保护性关税。

  3、第2款项下的各项通知,如果涉及到提高此类关税,则应在发布该项通知后立即提交议会审议(如果议会正处在会议期)。如果议会当时未处在会议期,则在议会重新举行会议后七天内提交议会审议。中央政府应寻求议会作出决议,批准该项通知。这一审批时间应当是自通知提交议会之日起十五天内。如果议会对该项通知作出任何修改,或决定该通知无效,则该通知必须以修改后的形式生效,或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4、为了避免歧义,特此宣布,第2款项下发布的任何通知,包括任何在第3款项下的批准或修改的通知,均可由中央政府于任何时间,通过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的方式,予以废止。

  第八条:中央政府提高或征收出口关税的紧急权力

  1、对于任何货物,无论其是否属于第二类征税条目,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应当提高该项货物的出口关税,或应当对该项货物征收出口关税,而且当时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命令对第二类征税条目进行修改,以提高该项货物的出口关税或对该项货物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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