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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6年关税法

  但是,在中央政府确定该项税率前,特别附加关税应按照印度进口货物价格的8%征收。

  释义:

  在本款中,“当时在印度销售或购买类似货物所征收的最高销售税、地方税或任何其他税种”,是指如果在印度销售或购买类似的货物,当时所执行的最高销售税、地方税或其他税种。如果没有销售或购买类似的货物,则应按照进口货物所属货物种类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

  2、为计算本条项下对任何进口货物所征收的特别附加关税金额,无论《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四条或本法案第三条作出任何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均应为以下各项的总和:
  (i)《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四条第1款项下确定的进口货物价格,或在该条的第2款项下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ii)《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二条项下应征收的任何关税,以及当时的任何法律对该货物所规定的、其征收方式与关税相同的任何数额的征收款项,但不包括第1款中提及的特别附加关税;和

  (iii)本法案第三条项下征收该货物的附加关税。

  3、本款项下应征收的关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4、《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的各项条款以及在该法案项下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包括那些有关退税和免税的规定,均可在适用的情形下,按照在该法案项下征收关税的相同方式,适用于本条项下的关税征收。

  5、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适用于在《1957年(特别重要货物)消费附加税法》(1957年第58号法案)第三条第1款项下征收附加关税的任何货物。

  第四条:规定有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关税征收

  1、如果在第一类征税条目下规定了任何货物的优惠关税税率,或者在《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项下允许以通知的方式发布优惠税率,应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关税,除非货物的所有人在货物进口时申报该货物可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该货物系在以下第3款提及的优惠税率区生产或制造,而且该货物依据以下第2款项下制定的细则,被确认为以前述方式生产或制造。

  2、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有关确认任何货物是否在任何优惠税率区生产或制造的细则。

  3、在本条和第一类征税条目中,“优惠税率区”是指中央政府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宣布为此类地区的那些国家或地区。

  4、无论第1款作出何种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为了包括促进出口在内的贸易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对第一类征税条目下的货物停止优惠税率的,或将优惠税率提高至一个不超过标准税率幅度的,或降低优惠税率的,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该类征税条目作出修订,以便停止、提高或降低该项优惠税率。

  5、第3款或第4款项下发布的通知,应在其发布后立即提交议会两院。

  第五条:根据贸易协议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

  1、如果依据印度政府与外国或地区政府间达成的贸易协议,对在该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规定了低于第一类征税条目项下的税率,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有关细则,以确定任何货物是否系该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并要求货物的所有人在进口时申报并提交该项细则所规定的有关证明,以估定该协议项下的较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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