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关税法
本法案旨在统一与修订有关海关关税的法律。
本法案经议会于印度共和国第二十六年通过,全文如下:
第一条:标题简称、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1、本法案可简称为《1975年关税法》。
2、本法案适用于印度全境。
3、本法案于中央政府通过“官方文告”发布通知所指定的日期生效。
第二条:规定的关税所属征税类别
《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项下应征收关税的税率,均列入第一类和第二类征税条目。
第三条:征收相当于消费税的附加关税
1、印度进口的任何货物,作为一种附加税项,应征收与当时印度本国生产或制造的类似货物所征收的消费税数额相等的关税(在本款中,以下简称为“附加关税”),如果该项消费税是按照货物价格的比例征收,则应按该进口货物价格的相同比例征收进口货物附加关税。
释义:
在本款中,“当时印度本国生产或制造的类似货物所征收的消费税”是指对于当时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类似货物所应当征收的消费税,或如果没有生产或制造类似货物,则对于该进口货物所属相同类别或种类的货物所应当征收的消费税,如果该项关税有不同的税率,则采用其中的最高税率。
2、为本款项下的计算目的,对任何进口货物所征收的附加关税,如果该项关税是按照进口货物价格的任何比例征收,则无论《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四条作出何种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应为以下各项的总和:
(i)上述第十四条第1款项下确定的进口货物价格,或在该条的第2款项下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
(ii)《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二条项下应征收的任何关税,以及当时的任何法律对该货物所规定的、其征收方式与关税相同的任何数额的征收款项,但不包括第1款中提及的关税。
3、如果中央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认为有必要对任何进口货物征收附加关税(无论该项货物是否应在第1款项下征收关税),以便用来平衡对那些为生产此类货物而使用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原料、零部件和配料而征收的消费税,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下令对此类进口货物征收与中央政府对上述原料、零部件和配料所规定征收的消费税相同比例的附加关税。
4、在制定《1962年关税法》第3款项下的任何规定时,中央政府应当参考用于生产或制造类似货物的原料、零部件或配料所征收的消费税平均金额。
5、本款项下应征收的关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6、《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的各项条款以及在该法案项下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包括那些有关退税和免税的规定,均可在适用情形下,按照在该法案项下征收关税的相同方式,适用于本条项下的关税征收。
第三A条:特别附加关税
1、印度进口的任何货物均应附加征收一项关税(在本条中,以下简称为“特别附加关税”),其税率由中央政府通过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的方式予以确定,确定该项税率时,应参照当时在印度销售或购买类似货物所征收的最高销售税、地方税或任何其他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