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

  1、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

  2、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

  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

  1、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

  2、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

  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