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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为新入境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例外规定(禁止招聘例外规定)


  二、如果雇员是根据联邦劳动署与其来源国的劳动管理部门商定好的程序、选择和中介方法而被介绍来的,可向从事娱乐业的外国人颁发每个公历年度合计不超过九个月的工作许可。如果在某个公历年度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在接下来的公历年度内不得向该外国人颁发有限期的娱乐业工作许可。在此,亦应考虑第一款中的工作。

  三、如果外国雇员保留其在外国的惯常居留地,被驻所在外国的雇主派遣到国内来安装由其雇主在外国生产的成品组装房和可拆卸房以及成品场馆和可拆卸场馆,可以向其颁发合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作许可。第一句也适用于从事与成品房和成品场馆的组装有关的必要的安装工作的雇员。如果在一个公历年度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在下一个公历年度不得向该外国人颁发工作许可。

  四、在德国学校监管部门监管下的被认可的私立学校,或在各自的主管职业领事代表机构监管下的其它学校从事母语教学的师资人员可获颁发不超过五年的工作许可。

  五、在国内的高校从事语言传播工作的教学人员和讲师可获颁发不超过五年的工作许可。

  六、如果特色菜厨师可以通过成功结业的烹饪培训证明其专业技能,并且是某餐馆确定的特色菜来源国的公民,为了使其能在特色餐馆工作,可为其颁发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工作许可。如果外国人的实际烹饪培训时间为两年以内,则另外必须至少拥有两年的职业经验方可。在个别情况下,担任至少六年厨师的经验也可作为专业技能而被承认。

  七、如果在人员交流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是在国际竞争中协调和保证产品的高质量不可或缺,而且雇员受过高校或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或具备同等的技能,可向跨国公司在外国雇用的专业人员颁发在该集团或企业的国内部分工作最长两年的工作许可。

  八、如果活动是为了筹备国际项目不可或缺,而且雇员在执行项目时在国外工作,拥有与德国专业工人同等的技能,此外还拥有特别的、首先是企业特定的专门知识,可向跨国公司在外国雇用的专业人员颁发在该集团或企业的国内部分工作最长三年的工作许可。在第一句的情况下,如果与准备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员临时被委托人雇用,被委托人对任务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该雇用对在竣工的项目范围内未来的活动十分必要时,也可向外国项目委托人的专业人员颁发工作许可。如果被委托人在外国无分支机构或企业,第二句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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