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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为新入境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例外规定(禁止招聘例外规定)

  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从事职业培训或语言培训的外国人;根据存在的业务关系,在必要的范围内,为了向其介绍德国业务伙伴的业务实践或工作方式而被该德国企业临时雇用的外国人。

  四、在下列情况下,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的工作许可:
  德国高校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毕业后根据计划在与专业相关的实习领域内从事实习活动的。根据国家间的协议或根据协会或德国经济公法机构的协议临时被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企业或协会雇用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只有在具备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向管理人员颁发工作许可。

  五、只要国家间的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对培训和进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或在个别情况下有必要,可颁发有效期限超过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工作许可。

第三条 劳动合同

  一、根据国家间协议,为了履行一个或多个劳动合同而雇用的外国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在同一个雇主处获颁最长为两年的工作许可。如果从一开始就确定执行该劳动合同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则工作许可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外国人已离境,且居留许可已过期或失效,只有在离境和作为劳动合同的雇员重新入境的间隔时间不短于以前的居留许可的总有效期时,方可颁发新的就业工作许可。第三句提到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外国人在离境前在本规定的效力范围内就业的时间不超过九个月,该间隔为三个月。

  二、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可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根据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企业雇用的业内雇员的情况,对联邦劳动署颁发给建筑业的工作许可进行数量限制。在此,应注意对营业场所在国内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考虑。

  三、驻所在外国、根据国家间关于劳务合同雇员协议从事业务的企业,临时派遣外国人到该企业的国内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具有企业特定的知识的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或进行审计,可在劳务合同活动要求的范围内为这类外国人颁发不超过四年的工作许可。第一款第三句和第四句相应适用。

第四条 有期限的从业

  一、如果是雇员根据联邦劳动署与其来源国的劳动管理部门商定好的程序、选择和中介方法而被介绍来的,可向从事农业、林业、饭店和餐饮业、水果和蔬菜加工业以及在锯木厂工作的外国人颁发每个公历年度合计最多三个月的工作许可,每周至少工作三十小时,平均每个工作日至少工作六小时。第一句所称的雇员为同一个企业工作的时间限制在每个公历年度七个月以内。第二句不适用于水果、蔬菜、葡萄、啤酒花和烟草种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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