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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销售说明书法)

  (1)未申请将已公开报价的有价证券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或者进入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其销售说明书必须包含能使公众对发行商和有价证券作出准确判断的必要的说明。

  (2)经联邦参议院同意,授权联邦政府,通过法令颁布旨在保护公众和保障证券交易所正当交易所必需的有关销售说明书的语言和内容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

  1、对销售说明书的内容承担责任的人员或者公司;

  2、亟待报价的有价证券;

  3、有价证券的发行商及其资本、经营活动,其财产、财务和收益状况,其业务招待和监督机构及其经营和前景。
  (3)在下列情况下,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令还可以包含在销售说明书中不必包括个别说明的例外规定:

  1、发行商报价的有价证券,发行或者商谈发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人有特别情况,并且已通过其他通知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公众利益;

  2、考虑到个别说明意义不大,或者发行商担心有重大损害。

  第8条 提存处
  报价人必须在公布前将销售说明书呈交给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联邦监督局)。根据第10条的规定所作的补充说明,最迟应在其公布时呈交。联邦监督局向报价人确认收到销售说明书的日期。

  第8a条 允许和禁止公布销售说明书

  (1)仅在联邦监督局允许公布或者在接到销售说明书后已逾十个营业日而未禁止公布时,始得公布销售说明书。

  (2)如果销售说明书未按照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说明或者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颁布的法令所要求的进行说明时,联邦监督局禁止其公布。第十条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8b条 禁止公开报价

  如果联邦监督局认为,报价人违反第一条的规定未公布销售说明书,或者销售说明书未包含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或者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颁布的法令所要求的说明。联邦监督局禁止公开报价那些未申请许可正式挂牌交易或者进入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

  第8c条 报价人的提供情况义务和出示材料义务

  (1)经要求,报价人应向联邦监督局提供情况并出示联邦监督局为以下目的所需的材料:

  1、监督对第一条、第八条、第八a条第一款、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义务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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