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主要部分不在发行商所在地所在的国家内报价;
3、只允许由信贷法第一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信贷机构、提供信贷法第一条第一a款第二句第一项至第四项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根据信贷法第五十三b条第一款第一句或者第七款的规定从事业务的企业认购或者第一次购买。
第二章 已申请许可正式挂牌交易或者进入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报价
第5条 说明书的内容
(1)将已公开报价的有价证券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对销售说明书的语言和内容准用证券交易所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证券交易所许可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将已公开报价的有价证券申请进入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的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对销售说明书的内容准用证券交易所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6条 许可证发放处和审批委员会
(1)将已公开报价的有价证券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其销售说明书仅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许可证发放处的批准后,始得公布。若同时向国内多家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的,发行商确定批准销售说明书的主管许可证发放处。许可证发放处在接到销售说明书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是否批准作出决定。
(2)许可证发放处监督由公开报价而对报价人产生的义务的遵守情况。
(3)经要求,许可证发放处应向报价人出具销售说明书的批准证书。
(4)将已公开报价的有价证券申请进入国内一家证券证券交易所的有管理的市场的,准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以审批委员会取代许可证发放处。销售说明书获得批准的,在公告中应指明,此处不与说明书的批准相关联,该说明书是根据1989年4月17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第89-298号关于协调在公开报价有价证券时应予公布的说明书的完成、监督和散发的指令而公布的。
(5)若同时在国内多家证券交易所申请正式挂牌交易和进入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发行商确定批准销售说明书的主管许可证发放处。
第三章 未申请许可正式挂牌交易或者进入有管理的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报价
第7条 说明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