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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销售说明书法)


  3、若有价证券是由一家投资公司或者一家外国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证书,并且股份持有人享有归还股份证书的权利;

  4、若有价证券是由一家所在地在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另一条约国的公司或者法人发行的债券,该公司或者法人是在国家垄断下开展业务,并由一部特别法或者基于一部特别法而设立或者受其调整,或者对于其债券由欧洲联盟一个成员国或者它的一个联邦州,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另一条约国或者它的一个联邦州为其利益和偿还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4条 特定有价证券方面的例外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若有价证券是不公开报价且不以门口交易撤销法意义上的交易途径及类似交易方式进行报价的欧元有价证券;

  2、若有价证券是股票,该股票已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其数量、估计牌价价值或者面值,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为其计算价值,低于在同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相同种类的股票的相应价值的百分之十,并且发行商已履行与许可相关联的公布义务;只在领取红利权开始时有所区别的股票视为相同种类的股票;

  3、若有价证券是股票,该股票未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其数量、估计牌价价值或者面值,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为其计算价值,低于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准许挂牌交易的相同种类的股票的相应价值的百分之十,只要投资人可了解发行商的有关情况,该情况与第三章规定的说明具有同等价值,并且是最新成就;只在领取红利权开始时有所区别的股票,视为相同种类的股票;

  4、若有价证券为因从公司资金中增加资本而向股东配给的股票;

  5、若有价证券是替代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的证书,且发行该证书并不与变更认购资本相关联;

  6、若有价证券是在发行其他有价证券的兑换权或者新股票认购权之后,作为股票发行的,如果在国内发行这种有价证券时已公布许可说明书或者销售说明书;

  7、若有价证券是在企业合并时报价的;

  8、若有价证券是一种协议期限少于一年的债券。
  (2)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意义上的欧元有价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

  1、由一个银团承销或者允诺承销,但其成员的所在地并不在同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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