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销售说明书法)
(1990年12月13日通过,1998年3月24日最近一次修改;
1998年9月9日生效(联邦德国法律公报,第一册,第2701页)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1条 基本规定
如果第二条至第四条没有其他规定,对于第一次在国内公开报价但并未获准在国内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报价人必须公布一份推销广告(销售说明书)。
第2条 报价中方式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有价证券只向职业性或者商业性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卖而购买或者转让有价证券的人员报价;
2、有价证券只向一定阶层报价;
3、有价证券只是由一个企业雇主或者该企业的一个关联企业向该企业的雇员报价;
4、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至少为八万德国马克,或者每位投资人至少能够以八万德国马克的买价购买,或者所有供报价的有价证券的卖价不超过八万德国马克;
5、有价证券是已在国内公布销售说明书的发行活动的一部分。
第3条 特定发行商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若有价证券是由以下机构发行的:
(a)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域协定的一个条约国、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一个正式成员国,且该国在最近五年中未将其外国债务转移到另一债权人或者陷入类似的支付困境当中,或者是以其一般贷款协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有特别贷款协定的国家。
(b)第a目中所提及的国家的一个地方政府机关。
(c)至少欧洲联盟一个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一个条约国所属的一个公法国际组织;
2、若有价证券是由以下机构长期或者定期发行的债券:
(a)根据信贷法第一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信贷机构,或者根据信贷法第一条第一a款第二句第一项至第四项意义上的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用于重建的信贷机构。
(b)定期公布年终结算帐目的、根据信贷法第五十三b条第一款第一句或者第七款的规定从事业务的企业;定期发行是指,在公开报价前的十二个月内,至少在欧洲联盟内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的另一成员国内发行过一次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