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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7)出于与第(6)款相同的目的起见,

  (a)“提单”、“海运货单”和“船单”在1992年海运货物运输法中具有同样的含义,且

  (b)相应的电子交易是该法第1条第(5)款项下的交易,这种交易符合提单、海运货单或船单的签发、背书或转移规则。

  (8)在第(5)款中,“适当的国际运输习惯”意味着

  (a)在涉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83年国际运输公约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b)在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65年公路货物运输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且

  (c)在涉及集装箱空运合同时:

  (i)公约基于1961年空运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或者

  (ii)公约基于1962年空运法(补充规定)第1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或者

  (iii)根据修订的公约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公约的条款体现在1967年空运法(适用规定)的第2部分第2章或第3章。

  7.涉及第三方的补充规定。
  (1)第1条不影响第三方在本法之外存在的或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2)当过失包括违反合同条款的义务,且寻求履行该条款的是依信赖第1条而行为的第三方时,1977年不当合同条款法第2条第(2)款(过失责任除外的限制等)不应适用。

  (3)在1980年诉讼时效法令第5条和第8条中,涉及单纯合同之诉以及涉及特定事项之诉的,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信赖而涉及特定事项提起的诉讼。

  (4)除第1条第(5)款或第3条第(4)款或第(6)款外,第三方不应基于其他法令(或基于任何法令而制定的文件)的目的,而被视为合同的一方。

  8.仲裁规定。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a)在本法案第1条下实施合同条款(“实质条款”)的权利受制于有关事先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条款时,且

  (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令第1部分而书面缔结的,

  基于该法目的,第三方应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该仲裁协议是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就第三方实施实质条款的争议而产生的。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a)倘若协议条款规定可将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一种或更多种类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第三方拥有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该合同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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