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约人履行合同。
本法第1条不影响受约人实施合同条款的任何权利。
5.缔约方免于承担双重责任的保护
在第1条中,当某合同条款由第三方来实施,且受约人从缔约方处取得一定数目关于下列事项的赔偿时:
(a)第三方关于该条款的损失,或者
(b)受约方弥补由于缔约方对第三人过错的费用,
那么,在任何第三方基于对该条款的信赖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中,法庭或仲裁庭在考虑到先前第三方已从受约方获得的赔偿数目情况下应将对第三方的补偿减少到其认为适当的程度。
6.例外规定。
(1)第1条不授予第三方在支票、本票或其他可协商协议书情形下以任何权利。
(2)第1条未授予1985年公司法第14条的拘束公司及其成员间合同的情形下的第三方以任何权利。
(3)在以下情况当中,第1条未授予第三方任何权利以实施:
(a)雇佣合同中有关雇员的条款,
(b)用工合同中有关工人(包括家政工)的条款,或者
(c)其他相关合同中有关机构工人的条款。
(4)在第(3)款中:
(a)“雇佣合同”、“雇员”、“用工合同”以及“工人”含有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第54条规定的含义,
(b)“家政工”含有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含义,
(c)“机构工人”与该法第34条第(1)款中的规定具有同样的含义,且
(d)“相关合同”意味着在该法第34法适用的情形下缔结的合同,在该种情形中机构工人从事该条第(1)款第(a)项范围内的独立工作。
(5)第1条在以下情形中不授予第三方以任何权利
(a)海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或
(b)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或集装箱空运合同中,它们取决于适当的国际运输公约所确定的规则,
除非第三方对该种合同中排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对该条规定基于信赖行事。
(6)在第(5)款中“海运货物运输合同”意味着合同货物
(a)含有提单、海运货单或一种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或
(b)在该合同中或出于该合同目的,船单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含有某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