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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

  (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

  (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第(2)款至第(5)款应予适用。

  (2)缔约方应享有对下列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事由:

  (a)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并与合同条款相关的事项,并且

  (b)对该事项可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其诉讼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3)缔约方还对下列事项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果:

  (a)合同的明示条款规定了在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缔约方可享有该抗辩或免责事由,且

  (b)该抗辩或免责事由的提起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4)缔约方还应享有:

  (a)对以下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且

  (b)对非产生于合同的事项可提起反诉,

  如果第三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话,受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享有抗辩或免责,或对其进行反诉的权利。

  (5)第(2)款至第(4)款服从于本合同明示的关于缔约方不享有抗辩、免责或反诉权事项的其他条款。

  (6)当第三方出于对第1条的信赖而执行某一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情况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在内)时,在针对缔约方的诉讼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方相关),如果缔约方已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且缔约方在没有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不得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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