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联合国职员法[1997 C.13.]
(1997年第13章续)
颁发机构:英国女王
日期:1997年2月27日
目录
条款安排:
第1条 对联合国工作人员的侵害
第2条 有关房屋和交通工具的侵害
第3条 对联合国工作人员的侵害威胁
第4条 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5条 1-3条的补充规定
第6条 引渡
第7条 相应的修正
第8条 解释
第9条 适用范围
第10条简短标题与生效
附件相应的修正
为了切实实施联合国大会在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人员安全公约》,特制定本法。
[1997年2月27日]
本法案经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议员及世俗议员以及全体下议院成员建议、同意及许可,最尊贵的女王陛下特颁布实施此法如下:
第1条 对联合国工作人员的侵害
(1)一个人在联合王国境外对联合国工作人员作了某些行为或作了与联合国工作人员有关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在联合王国境内构成以下第(2)款提及的犯罪,那么在联合王国境外做出时也应构成犯罪。
(2) 第(1)款提及的犯罪指:
(a)谋杀、过失杀人及其它应受谴责的杀人罪、强奸、造成伤害的攻击、勒索、绑架及非法拘禁;
(b)《1861年侵害个人犯罪法》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及第47条所指的犯罪;以及
(c)《1883年爆炸性物质法》第2条所指的犯罪。
第2条 有关房屋及交通工具的侵害
(1) 如果一个人在联合王国境外就联合国工作人员有关的房屋或通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实施了任何侵犯行为,且在实施该行为时,联合国工作人员在该房屋内或交通工具上,那么将构成与在联合王国境内实施下述第(2)款提及的犯罪。
(2) 第(1)款提及的犯罪指,
(a)《1883年爆炸性物质法》第2条所指的犯罪;
(b) 《1971年刑事损害法》第1条所指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