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口和投资保证法
目录:
第一部分 ECGD的权力
第1款 货物和服务出口的国家补助
第2款 海外投资保险
第3款 财政管理
第4款 第1~3款的附助条款
第5款 服务与信息的提供
第6款 承约限额
第7款 报告和报表
第二部分 ECGD职能的转让和代理
第8款 转让方案
第9款 转让后的职员
第10款 托管公司
第11款 再保险
第12款 国家补助职能的代理
第三部分 一般规定
第13款 出口信贷担保部和出口担保顾问委员会
第14款 费用开支
第15款 简短标题、解释、实施等
附件第8款转让方案:附助条款
本法案旨在为国务大臣通过出口信贷担保部(Export Credits Guarantee Department,以下简称ECGD)行使职能而制定新的条款;并为职能的行使(职能的代理以及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制定条款。
[1991年10月22日]
本法由最尊贵的女王陛下颁布, 征得上议院中主教议员和贵族议员以及普通议员的应许, 由国会整理,并获得上述机构授权, 发布如下:
第一部分 ECGD的权力
第1款 货物和服务出口的国家补助
(1)为了便于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在英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为在英国境外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提供货物与服务,国务大臣可以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
(2)本着为英国以外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为目的,国务大臣可以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
(3)国务大臣可按照本款的要求制定国家补助计划,为了便于:
(a)履行因其行使本法第1和第2款中的权力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义务;
(b)降低或减少因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引起的损失;
(4)按照本款制定的补助计划是指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或为其利益提供的财政支持或援助而制定的计划;财政支持或援助可以是包括担保,保险,捐款或贷款在内的任何一种形式。
第2款 海外投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