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科研目的进出口活动应遵守相关劳动法规(1994年5月4日的关于保护劳动者免受生物因素引发之危害的第94-352号法令)所提出的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当进口的产品具有病理学特性或可能具有该种特性时,应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申报包装及标志的有关情况。
如果人体产品的提供、保存、使用的条件没有具备足够的安全保证,不能遵守伦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劳动者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现行法规,科研部部长有权在三个月之内做出禁止该项活动的决定。
进口和/或出口活动
申请者情况:
(在符合自己情况的选项上作记号)
进口-
出口-
1.机构的法律地位:
公共医疗机构-
如果是,请填写注册号:
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私人机构-
如果是,请填写注册号:
军事医疗机构-
公共研究机构-
用于公共目的的基金会-
公共利益集团-
商业组织-
如果是,请填写注册号:
社团-
如果是,请填写注册号:
其它-
请详细说明:
2.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
邮编:
城市: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姓名:
头衔与职权:
3.(涉及进出口的)研究活动的
负责人联系方式:
名称:
电话:
传真:
履历:
医生-
如果是,请填写专业:
药剂师-
某一学科的研究者或教研者-
如果是,请填学科名:
4.根据公共健康法规第6卷的行政类别:
(在符合自己情况的选项上作记号)
5.涉及到进出口的研究项目
第R.673-21条第二节列举的所有机构,即从事科学活动以实现其研究项目的机构,填写以下栏目:
用最长两页的篇幅描述一下项目的内容、预期的结果、期限和结束的条件。
6.相对的科研机构:
由第R.673-21条第二节列举的所有机构填写,即那些从事人体产品保存、加工以期转让给其它公共或私人机构作科学研究之用的组织。申请机构应指明相对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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