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1995年5月5日关于向第三世界国家出口和在欧共体成员国转运双重用途产品检查法令
(1999年12月23日法令)
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报告。
参照1994年12月19日欧理会第3381/94号决议,关于制定双重用途工业产品出口检查的共同章程。
参照1994年12月19日欧理会第94/942/PESC号决议,此后由1999年3月9日欧理会第1999/193/PESC号关于共同行动的决议修正。
参照1995年5月5日第95-613号关于双重用途工业产品出口检查的法令。
参照1995年5月5日关于向第三世界国家出口和在欧共体成员国转运双重用途产品检查法令。
第一条 :
上述1995年5月5日法令第三项同意款项由下列条文替代:
“参看1998年2月24日第98-101号关于制定性质不明产品补助和资金方面的许可授予和声明的条件之法令。”
第二条 :
上述1995年5月5日法令第二条第二款最后破折号处,改为下列条文:
“--对于性质不明产品例如上述欧理会决议附则(一)第五类第二部分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表回执复印件或上述1998年2月24日第98-101号法令第十二条提及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按同一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指定的程序颁发。”
第三条 :
上述1995年5月5日法令第十一条最后破折号由下列条文替代:
“--对于性质不明的产品例如上述欧理会决议附则(一)第五类第二部分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表回执复印件或上述1998年2月24日第98-101号法令第十二条提及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按同一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指定的程序颁发。”
第四条 :
上述1995年5月5日法令第十七条第三款由下列条文替代:
“--对于性质不明的产品例如上述欧理会决议附则(一)第五类第二部分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表回执复印件或上述1998年2月24日第98-101号法令第十二条提及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按同一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指定的程序颁发。”
第五条 :
1995年5月5日关于制定性质不明产品出口的总许可证G502和制定此许可证使用和生成限定性条款的法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