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2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外国人在法国往来的条件将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来确定。
在所有的身份检查之外,当下述人员要求时,外国籍的人士应出示批准其在法国往来或居留的证件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以及在上述司法警察官员的命令下,并由其承担责任时,《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及其副手。
执行完《刑事诉讼法》第78-1条、第78-2条和第78-2-1条规定的身份检查之后,可同样要求外国籍的人士出示上一自然段中所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第八-1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的外国籍人士,警察和武装警察有权扣留其护照或旅行文件。他们将交给该外国籍人士一个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收据。在收据上应记录扣押日期并注明取回被扣押文件的方式。
第八-2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与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成员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在从法国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在司法警察及其副手的协助下,为了搜索和确认与入境和居留法国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快速检查(特定的轿车除外)。在检查前,应获得司机同意,如司机拒绝,则应获得共和国检察官的命令。
在等待共和国检察官的指令期间,车辆可以被扣留,但扣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小时。
检查应限制在确实需要的时间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司机在场并做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记录有检查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及时刻。一份检查记录交给司机,另一份检查记录传送给共和国检察官。
在圭亚那(Guyane)省,本条规定适用于从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
第八-3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依照第6条的规定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侨民(该外国侨民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侨民)之数字指纹可以按照1978年1月6日的78-17号法令的规定被提取、保存及自动处理为文件(该法令是与计算机有关的)。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或被驱逐出法国国境的人士可以同样对待。
为了寻找下述情况的外国人,在前述的1978年1月6日的78-17号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明确授权的内政部和国家武装警察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由内政部管理的数字指纹数据库(“由宪法委员会1997年4月22日第97-389 DC号决定宣布与宪法不相符合的规定。”):
--外国人没有第8条所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外国人没有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出示旅行证件,因而可以对其采取第27条所述的措施;
--外国人无上述证件和文件并且不回答询问,因而可以对其采取第27条所述的措施。
第二章 依据外国人持有的居留证分级
第九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4条;在1989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6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法国居住的年满18岁的外国人应持有临时居留证或居住证。
声明愿意从事领薪职业的年满16至18岁的外国人,如果其满足本法令第12(甲)条和第15条规定的条件,当然获得临时居留证或居住证。在其它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临时居留证。
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外,下述人士可以按照条例获得通行证(需申请):
--满足第12(甲)条和第15条之12所规定条件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第15条之5、10和11所涉及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持有期限超过3个月的签证,来法国学习的未成年人。
第九-1条
(依照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除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外,在法国从事领薪经济活动或独立职业的欧洲共同体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侨民及其家属,如果他们希望在法国建立其惯常住所,可以获得居住证。
第一次发放的居住证之有效期为十年;自第一次延长起,该居住证变为永久居住证(需在对等的情况下)。
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明确确定本条款的应用条件。
第一节 持有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临时居留证之有效期既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本法令第5条所涉及的文件和签证之有效期。
外国人的居留证到期后,如果居留证未被延长或该外国人未获得居住证,则该外国人应离开法国。
第十二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4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4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发给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人注有“访问者”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该外国人证明可以仅依靠其自己的经济来源生活。
--该外国人承担在法国不从事任何需经批准才可以从事的职业活动的义务。
发给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人注有“学生”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该外国人确定在法国学习。
--该外国人证明其有足够的生存手段。
注有“科学工作者”字样的临时居留证发给合法进入法国的外国人,使其可以从事研究工作或在大学任教。
《知识产权法》第L212-1条规定的表演艺术者、或同一法律第L.112-2条所列出的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作者,当其与企业或机构签有超过3个月的合同时(该企业或机构的主要业务包含创造或开发精神作品),被发给注有“文学与艺术职业”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在符合现行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对于希望从事需经批准才可以从事的职业的外国人,当其证明已经获得一个工作时,发给该外国人注有其职业的临时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可以拒绝发给任何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
任何持有临时居留证的雇主,在违反《劳动法》第L.341-6条的规定时,其临时居留证可以被收回。
第十二条 (甲)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5条;在1986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7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6条;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5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除了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之外,注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字样的临时居留证当然地发给下列人士: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其双亲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临时居留证;以及合法进入法国领土的外国人,其配偶持有临时居留证,并且他们被以家庭团聚的名义批准在法国居留;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该人士可以证明(可通过各种方法):至少从其10岁起,就在法国拥有惯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