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条件及关于设立国家移民局的法令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条件及关于设立国家移民局的法令


  (法令号:45-2658;日期:1945年11月2日)
  (颁布于:1945年11月4日之《政府公报》)
  (1945年11月7日和1945年11月13日之《政府公报》上发布更正通知)

第一章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本法令中,任何不拥有法国国籍的个人(即指: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个人)被认为是外国人。

  第二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17条;在1986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应遵从本法令的规定。

  第三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10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在本法令中,“在法国”是指在本土及在各海外省的领土。

  第四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本法令之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外交人员及职业领事。

  第五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1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1条及第9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1条(I、II、Ⅲ)及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3条及第18条;在1989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2年7月6日的92-625号法令之第21条;在1992年7月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1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条;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外国人入境法国应该持有:

  1.国际公约和条例所要求的证件及签证;
  外交或领事部门决定拒绝发放入境法国的签证时,不需按照1979年7月11日的79-587号法令的规定说明理由(该法令涉及行政行为的动因以及改善行政管理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但拒绝发放签证给下述外国人的情况以及牵涉到国家安全的情况除外: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及其它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侨民的家庭成员,以及该成员虽然不是前述这些成员国的侨民,但属于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类型;

  --法国侨民的配偶、不满21岁的子女或供养的子女以及法国侨民的直系尊亲属;

  --经法国政府批准,在外国完全收养的未成年儿童(此收养是为了收养人的利益);

  --许可家庭团聚的受益人;

  --被批准在法国从事有薪职业的工作者;

  --具有申根情报系统中不被接受的人的体貌特征的人;

  --第15条的第4、6、7、8、9和10款所涉及的人士;

  --在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下,来法国的公立或国家承认的私立机构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2.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外,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文件、有关其居留的物品和条件的文件以及(如果有的话)有关其生存手段和保证其回国的文件;

  3.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文件(如果其打算从事职业活动的话)。
  持有居留证的外国人或持有依据第9条第3自然段的规定发给未成年人的通行证的外国人只需在边境出示该证件和旅行证件即可入境,而无需遵循上述规定。

  所有对公众构成威胁的人、禁止入境的人或被驱逐的人均可被拒绝进入法国领土。

  所有拒绝入境的决定应该由最高行政法院法令确定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做出,该决定应依据情况说明拒绝入境的理由。该决定的副本交给当事人。

  应提供手段,使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可以通知(或由他人转告)其本应联系的领事馆或顾问(由该外国人选择通知对象)。

  拒绝入境的决定可由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执行。

  在任何情形中,拒绝入境并不意味着:在一天的期限未到期时,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措施将其遣返回国。

  第五-1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2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2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对于下列人士,不要求第5条中第2款和第3款两项:

  --来法国与配偶团聚、且配偶已经被批准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外国人;

  --来法国与父亲或母亲团聚、且父亲或母亲已经被批准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

  --依据委员会的通知,凭能力与才干可以为法国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或打算在法国从事公正活动的人士。该委员会由主席和4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由1名国家顾问担任,2名成员由外交部长指派,另2名由负责大学的部长指派。

  委员会介入的方式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确定,该方式应在当事人进入法国国境之前开始运作。

  第五-2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3条;在1980年1月1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2月2日的81-82号法令之第72条;在1981年2月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9条;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2年2月26日的92-190号法令之第1条;在1992年2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12月31日的93-1420号法令之第11条;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第5条最后4个自然段所述之规定适用于下列外国人:

  --该外国人不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侨民,且根据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schengen)签署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已经被拒绝进入法国本土。

  第六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4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所有在法国居留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应该持有根据本法令发放的居留证。

  上述3个月的期限可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所更改。

  申请发放或延长居留证的收据可以暂时代替居留证。

  除了被确认为拥有避难者身份的外国人以外,发给临时居留许可或发给申请居留证的收据对入境法国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影响。

  当申请避难者身份的要求最终被驳回后,为了获得居留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本法令及与其情况相对应的法令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1975年6月11日的75-493号法令之第2条;在1975年6月2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可以批准外国人从事非雇佣的职业活动。

  第八条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20条;在1986年9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5条;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