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丧失法国国籍证明的生成和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一样。
第七编:关于丧失法国国籍和关于公共权力机关
决定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
第五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当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3-7条法令,它将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形式,附上回执单和法律上或事实上他已经丧失法国国籍的原因,通知当事人。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当事人在通知发出或刊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提交辩护意见。期限终止后,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所采取的决定,可以宣布当事人丧失法国国籍,即法国人身份。
第六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3-8条法令,它向当事人递出第23-8条规定的政府命令,阐明可以证明之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理由。政府命令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的形式,附上回执单通知当事人。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若政府命令规定的期限逾期后,共和国政府根据上述第23-8条规定,可以宣布当事人法国国籍的丧失。
第六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5条和第25-1条法令,它将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的形式,附上回执单通知当事人事实上或法律上他丧失法国国籍的理由。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当事人自通知发出或刊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提交辩护意见。期限终止后,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所采取的决定,可以宣布当事人丧失法国国籍,即法国人身份。
第六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援用《民法典》第27-2条试图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现行法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实施。
第六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和关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它们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款)
证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和证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是本法令的副本,另一方面可以是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的本法令。若无法生成这些材料,可以应当事人、其合法代表、双亲或姻亲以及法国行政机构的要求,由负责入籍事务部长颁发的,可以证明本法令存在的证明书替代。若没有,则由当事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和户口簿替代,上面必须注明丧失法国国籍或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之法令。
第八编:各种不同和暂时条文
第六十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按《民法典》第21-26条规定,在摩纳哥公国居住和在法国居住等效。
第七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对于在马约特、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以及法国海外领土上实施现行法令,“预审法官”由“第一审法院院长”一词代替;在马约特岛,由“政府代表”一词代替;在新喀里多尼和法属玻利尼西亚用“共和国高级专员”一词代替;在瓦利斯群岛和富图那群岛由“高级行政官员”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