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如果申请可受理,若有必要,由负责入籍事务部长宣布其加入法国国籍或恢复法国国籍。
第四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二十一款)
若负责入籍事务部长认为没有理由同意入籍或恢复国籍申请,则宣布申请被拒绝。同样,他可能宣布下次可以再次申请,并规定间隔期限和相应的再次申请条件。一旦期限终止或条件得以满足,申请人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填写新的申请。按照1998年3月16日第98-170号《国籍法》第二十七条阐明原因的决定将在《民法典》第21-25-1条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入籍或恢复法国国籍的决定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也可能包括其按《民法典》第22-1条有权取得法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出生地点和日期。
第五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自本法令签字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款)
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的证明一方面来源于本法令的副本,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已经公布的法令。若这些材料无法生成,它可以由一份证明此法令存在的文件替代,但必须由当事人、其合法代表、双亲或姻亲以及法国行政机构要求,由负责入籍事务部长颁发。若上述材料仍然无法生成,则可以由当事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户口簿代替,并注明援用《民法典》第28条关于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
第六编:关于根据法令获得、丧失法国人身份的许可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所有依照《民法典》第23-4条,旨在获得、丧失法国人身份许可的申请,递交至负责入籍事务部长。在国外,则存放至离申请人最近的法国领事机构。若申请人居住在法国,则递交至居住省之省长,在巴黎,递交至警察总局局长。
第五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可以证实当事人拥有外国国籍的原始材料存档到上条法令指定的机构,并由它附上自己阐明原因的意见,通过外交部长或负责海外省事务部长交至负责入籍事务部长。
第五十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款)
若有必要,负责入籍事务部长宣布申请人丧失法国人身份。若负责入籍事务部长认为没有理由批准申请人丧失法国人身份,他将按照1998年3月16日第98-170号《国籍法》宣布申请被拒绝,并阐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援用1963年5月6日欧盟理事会协议第二条条文,申请丧失法国国籍者必须生成可以证明属于上述协议的一国常住地的文件,以及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许可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