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法国国籍机构提供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其按照《民法典》第19-3条规定的确是法国人,并且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9-4条的条文规定。
5.一切可以审核其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父亲或母亲未曾取得法国国籍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0-2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国籍放弃申报表,申报人须根据上一条第1和第4点制定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甲: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创立。(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四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21-8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分拒绝权,以出生或定居为理由可以或已经在18岁取得法国国籍的儿童应在其成年前6个月或成年后有12个月内填写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
1.申报人出生证;
2.由其意欲申报的国籍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拥有该国国籍的证明书;
3.国民兵役局提供的证明书,证明其未签署在部队服役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五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22-3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份放弃权,由于其父母一方获得了法国国籍而因此获得法国国籍的儿童应在其成年前6个月或成年后的12个月内填写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文件:
1.申报人出生证;
2.由其意欲申报的国籍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拥有该国国籍的证明书;
3.一份法国入籍法令和恢复国籍法令的副本;一份由其父母一方签署主管机构登记的自愿获得法国国籍的声明或入籍或恢复法国国籍申报表的复印件;或者一份由法国国籍机构提供的可以证明其父母一方已取得法国国籍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一切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二十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2-3条规定的国籍放弃申报表,申报人应按上条第1和第3点准备材料和证明。
第二十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二十一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23-5条规定赋予的法国国籍放弃权,与外国人结婚并已取得其配偶国国籍的法国人应根据《民法典》第26条填写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文件和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
2.一份来源于法国机构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书,证明其的确是法国人;
3.一份其配偶的国籍国颁发的证明书,证明其已取得该国国籍,并标明入籍日期和该国正在实施的相关的法令;
4.申报人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5.若申报人年龄小于35岁,且根据《国民兵役法》需要服兵役的,则需递交由国民兵役局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已经服役或可以免服兵役。
第二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六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23条赋予的丧失法国国籍权,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法国人应填写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
2.一份来源于法国机构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书,证明其的确是法国人;
3.由其已加入的国籍国颁发的证明,需注明入籍日期和正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一切来源于国籍国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实其申请该国国籍的申请表的收讫;
4.其常居国外的证明;
5.若申报人年龄小于35岁,且根据《国民兵役法》需要服兵役,则需递交由国民兵役局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已经服役或可以免服兵役。
第四编:关于国籍申报的记录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