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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5.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和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八部分:关于在公共部门任职过的人员填写的

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请表

  第二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来自法国机构的国籍证、身份证明,证明其曾经有法国国籍;

  3.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4.以及以下一切证明的原件:
  A)他根据某一法律总则获得了外国国籍;

  B)他已在法国建立了居住地;

  C)他曾是法兰西共和国议会议员、法国联盟议会议员或经济会的成员。某配偶,鳏夫或寡妇,以及其未成年子女为了填写申报表,应按上述1、2、3、4点准备好材料,并证明其配偶或长辈曾担任的公共职位。

第九部分:关于根据1963年5月6日欧洲议会条约第一条第3段

在未成年期便丧失法国国籍的人员,为了恢复法国国籍而填写的国籍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为了填写上述1964年12月26日法律第二款规定的申报表,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一切证明其在法国定居的原始材料;

  3.法国机构提供的一切身份证明,证明其适用上述条约而导致了未成年时期丧失法国国籍前拥有法国国籍。

  4.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5.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和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三编 关于意欲放弃,停止放弃拒绝法国国籍

以及自愿取得别国国籍时丧失法国国籍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18-1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份的放弃权,合法的或私生的,不在法国出生且父母只有一方是法国人的法国人,应当在其成年前6个月或成年后的12个月内填写《民法典》第20-2条规定的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

  1.申报人的出生证。

  2.由其欲申报的国籍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书;证明其根据血缘关系可以获得该国国籍。

  3.国民兵役局提供的证明书,证明其未签署在部队服役的合同。

  4.由法国国籍办提供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其按照《民法典》第18条规定的确是法国人,并且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8-1条的条文规定。

  5.一切可以审核其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父亲或母亲未曾取得法国国籍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份的放弃权,合法或私生的、出生在法国,且父母只有一方也出生在法国的法国儿童应在其成年前4个月或成年后的12个月内填写《民法典》第20-2条规定的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

  1.申报人出生证;

  2.由其欲申报的国籍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书;证明其根据血缘关系可以获得该国国籍。

  3.国民兵役局提供的证明书,证明其未签署在部队服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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