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有关国籍的材料证明其居住在法国,若上述材料缺省,则需证明具有法国国籍的养父母在外国有常居住宅;
3.若申报人是法国人单纯收养的对象,则需附上法国国籍机构开具的一切可以证明收养人自收养之日起就拥有法国国籍的国籍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另外还需附上法院宣判收养的判决书副本。若在国外宣布收养判决,则证明此事的证书事先要受到在法国国内执行的仲裁决定的认可;
4.若申报人是在法国被收养的儿童,并由一法国国籍人抚养,则需递交法国处理国籍事务机构提供的国籍证书,身份证明和一切证明上述抚养人拥有法国国籍,并需要一份可以证明此儿童确实在法国被收养并由上述抚养人抚养的材料;
5.若申报人从小就由社会援助部门收养,则递交一切行政文件或司法决议的副本,证明申报人的确被委托给此部门收养;
6.若申报人在法国被收养,并接受了法国的教育培训,则需递交他在法国被收留被抚养并接受了至少五年教育培训的证明书;
7.若此儿童年龄小于十六岁,则递交可以证明他的代理人对其行使了事实上的父母权力的材料;
8.若有必要,还需附上和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五部分:关于以拥有法国人身份为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3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和有关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
2.法国机构颁发的一切可以证明其十年来一直享有法国人身份的证明书,例如:国家身份证、法国护照、选民证、部队证明书以及在法国领事馆的注册证;
3.如有必要,提供否决其外国人身份的行政判决书;
4.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六部分:关于与《民法典》第23-6或第30-3条法令相违背者填写的国籍申报表
第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4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和有关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
2.可以证明申报人有一法国国籍的长辈,并可以根据亲子关系使他同样具有法国国籍的身份证明书。
3.一切公共或私人的原始文件,证明申报人与法国保留着或取得很明显的联系,尤其是文化,就业和家庭方面的;或者一切原始证明,证明申报人在法国部队合法服役,或在战争时期曾在法国或盟国部队战斗过。
4.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民法典》第21-14条最后一款中涉及的(申报人死后)还活着的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
第七部分:关于自愿获得外国国籍或与外国人结婚
而丧失法国国籍的人填写的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报表
第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和第十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法国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证明其曾经拥有法国国籍;
3.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4.一切公共或私人原始材料,证明其与法国保留或取得很明显的联系,尤其是文化,就业和家庭经济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