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1993年12月30日第93-1362号)
1993年12月31日起生效。
颁发机构:总理
国务部长,城市、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掌玺司法部长,内务和国土整治部长,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以及海外省部长报告。
参照《民法典》尤其是其第一卷,第一编乙的第98条至第98-4条;
参照《新民事诉讼法》;
参照《国民兵役法》;
参照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关于国籍法改革的法律。
参照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号有关外国人移民管理,进入法国和居住的法律,特别是第32条。
参照1980年4月25日第80-308号有关下列法律实施的法令:《民法典》第98至第98-4条以及第99-1条有关出生在外国且获得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民法典》第28和第28-1条有关出生证明空白处国籍标注的法令。
行政法院(内务分庭)同意:
第一编:关于自愿申请法国国籍
第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编:关于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
第一部分:关于国籍申报的共同条例
第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26-2条规定任命的、申报者居住地的预审法官负责接收国籍申报单。在境外的申报单由申报人居住地的法国领事部门接收。
第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第三款)
每位申请人的国籍申报单一式两份,均需注明日期、申报人的签名以及接收部门的署名和其资格。
申报单还需注明:
1.申报人的居住地和身份证明,若有必要,代理申报需提交申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
2.申报的目的以及基于此申报人的理由;
3.若有必要,与申报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不论其父母分居或离婚;
4.申报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申报可受理性的文件;
5.证明上述报单可受理性的必备材料列表以正面形式递交至接收申报部门。
第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