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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种畜及其精子、卵子和胚胎时适用的畜牧和系谱条件之法令


  --边境检查站:由前述第97/98/CEE号指令给出其定义且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政令公布其名单的所有边境检查站。

第三条


  主管农业的部长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确定和公布欧盟成员国内获批准的“业内机构”的名单和第三世界国家内被认定建立有动物系谱或登记表的“业内机构”的名单,以及负责制定适用于功能测试记录和基因标准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的规则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从第三世界国家进口第一条所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动物进口应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中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动物进口还应同时附有在某一欧盟成员国的动物系谱或登记表进行再次注册的证明,其样式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政令确定。

  --产生精子的雄性动物个体应接受过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功能测试和基因标准评估。同时还应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进口的动物卵子应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中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进口的动物胚胎同时附有系谱和畜牧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样式并由第三条所述名单中的“业内机构”开具。

第五条


  只有在由主管农业的部长签发的政令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口未接受过符合欧盟章程规定的功能测试和基因标准评估的雄性动物个体所产的精子。

第六条


  第一条所述的原产于第三世界国家并来自于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为在法国境内流通,必须接受前述90/425CEE指令第一条规定的畜牧检验。在运抵目的地的过程中应附有由原产地第三世界国家发给的,在进入欧盟时由前述94/28CEE指令规定实施检验的部门签署的系谱和畜牧证明。

第七条


  用于研究和实验目的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应得到研究所和实验室所在省的省长批准。

第八条



  除第七条的规定外,出于保存的目的,进口到法国境内的精子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人工受精中心。

  除第七条的规定外,出于保存的目的,进口到法国境内的卵子和胚胎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人工受精中心,或出于胚胎转移或胚胎生产的目的应交付给获得许可的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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