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一)
1.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治疗和护理废料;
药品制作和生产产生的废料;
药剂、药物和药物活性要素,麻醉性和作用于精神性的药物除外;
杀微生物和植物病药物学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保存木材的用品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有机溶剂的生产、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热处理和淬火操作产生的含氟废料;
使用已久的矿物油和碳氢化合物废料;
水/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包括乳剂);
一切高温处理、蒸馏和提炼产生的含柏油的残余物,硫化柏油炼焦产生的废料;
墨汁、颜料、色素、油彩、生漆和清漆的制作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树脂、乳胶、增塑剂或胶水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实验室(研发,教育,医院,医学分析)产生的废料;
未经特殊条例许可具有爆炸性的废料;
摄影产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的废料;
塑料物质和金属表面处理产生的废料;
家庭垃圾焚化的灰烬以及炉渣和工业废料混合物;
铁和非铁金属熔炼产生的沉淀物和细屑;
火力发电站的悬浮性灰尘,非铁金属熔炼的溶渣;
气体或液体去污处理的残留物(过滤,生物提纯);
受感染土地的整理修复后的废料;
水面,港口和水流清洁和疏通的淤泥;
下水道清洁的淤泥,排水沟里的物质;
电池和蓄电池;
家用器具中危险产品的选择性收购产生的废料;
(《劳动法》第L231-6条规定的法令所限定的危险物质和制剂)
在出口国或进口国被禁止使用或投放市场的一切物质、物品和产品。
2.包含有下列物质的废料:
石棉;
锑或其合成物;
砷或合成物;
钡或其合成物,硫酸钡除外;
铍或其合成物;
镉或其合成物;
由六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三价铬组成的物质;
由铜组成的物质;
无机氰化物;
有机氰化物;
锡或其合成物;
氟化物,氟化钙除外;
异氢酸盐;
汞或其合成物;
羧基金属;
钼或其合成物;
镍铬或其合成物;
铅或其合成物;
硒或其合成物;
无机硫,有机硫;
铊或其合成物;
碲或其合成物;
钛或其合成物;
钒或其合成物;
锌或其合成物;
酸性、碱性溶液;
以太;
苯酚或其衍生物;
多氯化二苯,多氯化三苯;
过氧化物,氯酸盐,高氯酸盐,迭氮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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