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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关于产生危害的废料输入输出和转运法令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属于附则(三)限定种类之一的废料的出口和转运必须遵守上述三十四条条文。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可以根据终到国或转运国主管部门的要求禁止出口或转运。

  阐明理由的禁令通知初始持有人,复印件交至海关总署。

第三编 :各类条文

  第三十五条 :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现行法令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提及的许可证,或被证明是合乎规定的复印件提交至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公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
  由1992年8月18日第93-798条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五款)

  许可证并不解除废料生产者或其他人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是按1975年7月15日法令和1976年7月19日以及关于危险品运输所实施的国际和国内法令规定。

  第三十七条 :
  以下情况将被处以五级违禁罚款:

  1.在法国国境上,任何人在附则(一)或附则(三)提及的废料进出口和转运业务内运输,但不携带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后续文件和许可证。

  2.按附则(一)和附则(三)规定的已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向省长递交收讫说明书或未向省长通知废料收讫书的拒绝或缺失申请。

  3.附则(一)进口的废料的收货人,未向省长告知废料无法处理,正如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4.任何输入或让他人输入废料或处理已进口的废料而不符合第三十四条乙规定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
  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令修正案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主管行政部门为废料所在地的省长。

  上述法律第二十三条乙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

  第三十九条 :
  负责环境、交通、海洋和预算的部长的联合决议规定现行法令的实施条件。尤其是许可证和许可证申报表的形式,先期申报表和后续文件的形式,以及省长或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做出进出口和转运拒绝决定的形式,以及主管省长,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长和海关总署之间传达信息的形式和性质。

  第四十条 :
  现行法令条文自公布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起两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然而,在此日期之前的申报将根据1983年7月5日关于危险、危害废料进口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予以合法登记,并将或继续产生此法令规定的法律效力。

  现行法令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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