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废料输入计划已经经过发送国和转运国主管机关的认可证明。
3.生成废料的活动人签署的证明书,确认废料属性方面的说明,例如上面第一款乙,并说明它已经获得指定终到地的许可。
第五条 :
申请进口(输入)许可可以是针对分批分期的业务操作,每一期最长为一年,前提是每一期废料具有完全相同的物理、化学属性,是同一人活动产生的,并通过相同的出入境管理局运送到当事人国境内进行相同的处理和存放。
第六条 :
1992年8月18日第92-798号法令修正(1992年8月19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省长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说明理由和原因拒绝许可:
1.如果档案袋内容不完全,或废料的处理与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和条例相违背;
2.或与援用上述1975年7月15日法第十条规定废料处理方案公布的具体规定不符。
3.省长可以拒绝旨在卸载的废料输入许可,前提是当此项输入是为了增值,或在废料产生国存在一个同样合适,但距离更近的卸载存放地。
在其他情况下,省长则颁发废料生产申请人许可证。
第七条 :
许可证注明进行废料输入所给予的期限,此期限不能超过自此证颁发起一年。还需要注明省长认为有必要的废料引入和运输的特殊条件。
第八条 :
在废料从初始持有人运送至收货方的过程中,每一次装货都必须具有省长的许可证,以及一些后续文件,这些文件除了许可申请提及的信息之外,还包括与运输车辆登记、装载废料的明确数量和运输出发时间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将被驱逐出境。
这些文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同样需要出示。
后续文件由参与了废料运输,包括从初始持有人到收货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先后签字,并附上他们的资格证明。每个人都保留此文件的副本。
第九条 :
废料来源国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陆地运输时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洋、河流和空运时,报关手续在港口和空港海关办理。
第十条 :
通过海运,河运方式进行废料输入时,运输人代表应该在船舶抵达港口前48小时通知港口海关办事处和废料抵达港的港务监督长办事处。
船舶卸货必须向海关办事处出示后续文件和省长许可证。若没有,废料将被禁止卸载并被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
在废料存放之后起的十五日期限内,收货人向相关的初始持有人、省长和主管机关(例如现行法令第四条第二款提到的)证实废料的收讫。
他需及时告知省长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允许废料处理的附带诉讼。
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