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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的法令


  (四):各缔约国核查各自现有的,对外国公务员腐败的管辖权依据是否有效,若不是,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条:实施


  对外国公务员腐败的调查和起诉必须遵守各缔约国正在实施的规章和原则。调查和起诉不受国家巨大的经济利益、对与另一国关系可能产生的效果或是相关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的影响。

第六条:时效


  外国公务员违法腐败行为的时效制度,应该足以在时效期间内进行此违法调查和起诉。

第七条:洗钱


  援用有关洗钱的法律,认为公务员腐败是主要违法行为的国家,将在外国公务员腐败行为发生时采取同样的措施,不论此腐败行为发生在何地。

第八条:记账准则



  (一):为了有效打击外国公务员腐败行为,在记账、会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记账准则、帐目核查方面信息公布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每个缔约国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禁止上述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的公司建立虚假帐,未记入账册的业务和未经详细确认、记录不存在的开支,目的未正确标出的负债原因记录,以及利用虚假文件,以达到贿赂外国公务员的目的。

  (二):每个缔约国制定合理、有效和强制性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处分制度,以处置公司的账册、文件、记账单和财务状况中的故意漏记和作假行为。

第九条:司法援助



  (一):在各自法律和相关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每个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援助,以便某一缔约国对本条约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程序调查,并且便于某一缔约国对法人进行本条约规定的非刑事程序调查。
  被要求家立刻向要求国通知所有有助于此援助申请的附加文件,以及应此要求,提供此要求的后续文件。

  (二):若缔约国的司法援助取决于双重起诉,只要司法援助要求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则认为双重起诉的条件存在。

  (三):任何缔约国不得援用银行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本条约有关刑事方面的司法援助。

第十条:引渡



  (一):根据缔约国法律及其引渡条约,外国公务员的受贿腐败行为被视为可引起引渡的犯法。

  (二):若缔约国的引渡取决于引渡条约的存在,则此缔约国接受无引渡条约的缔约国的引渡要求,后者可以将此条约视为法律依据,来参考解决外国受贿公务员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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