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的法令
(2000年9月28日第2000-948号关于公布)
参看《宪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
参看1870年11月5日有关法令和法律颁布的法令,尤其是其第二条第二款。
第一条:
《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1997年12月17日制定于巴黎,将颁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第二条:
总理和外交部长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负责本法令的实施。现行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附则:
《反国际商业贸易中外国公务员腐败条约》
前言
各缔约国:
考虑到腐败现象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快速蔓延,包括在交流和投资领域,引起严重的政治和道德担忧,影响了良好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发展,违背了国际竞争条款;
考虑到国际商业贸易中反腐败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1997年5月23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CDE)大会通过的国际商业贸易中反腐败的修正建议,建议要求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预防,阻止和打击国际商业贸易中的外国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尤其是要求要迅速有效地指控腐败现象,并和此建议中商妥的共同点保持一致,以及与权限原则和其他适用于每个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保持一致;
利用近期发起的几项倡议,使得反公务员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谅解取得很大进展,尤其是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利用公司企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反腐败方面所做的努力;
认识到政府在防范个人和公司在国际商业贸易中行贿时所企图扮演的角色;
认识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不仅要求各国的努力,更需要多边多层次的相互合作和相互监督;
认识到保证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之间的平衡是构成条约的基本目标和目的,条约又要求得以批准通过,而不能违背此平衡。
第一条:外国公务员的腐败犯法
(一):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根据其国家法律下列行为为刑事犯罪:任何人以获取利益或第三者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一个外国公务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允诺或发放违反规定的金钱利益,以使该公务员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或保留某一交易或另外一项非法利益,在执行公职时从事或故意不从事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