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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3.用外汇表达的租赁合同的债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对用外汇表达双方债务重新估价的规定来进行重新估价。

  4.用外汇表达双方债务的重新估价产生的不同汇率,应归于租赁合同的主体。

  第34条:租赁主体从事国际业务的特点

  1.没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许可证出租方也有权进行与资金周转有关的国际业务,从非俄罗斯联邦侨民手中吸收资金为了在超过六个月(180天)期间获得租赁对象,但不能超过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

  2.没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许可证租赁公司也有权开展与资金周转有关的业务,支付给销售方(供货方)超期使用租赁对象的利息,不取决于实际得到租赁对象的期限(外汇业务及与资本周转相关的业务)。

  3.进行国际租赁,本联邦法律规定如下:
  租赁对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进出口(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以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其行使超过六个月的使用权限为目的,以及在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支付租赁合同的全部租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外汇监督和外汇调整的规定,不属于与资金周转有关的业务;

  租赁合同双方有权延期支付租金,但从租赁对象投入使用的时刻开始不能超过六个月;

  租赁对象进出口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时候所有的类型的海关税和税率都按完全的财产关税值结算。

  关税及税率的支付应该:在租赁对象进出口边境的时候按照银行单据的规定部分支付财产的关税;在将来与租金同时或者从得到租金开始的20天之内缴纳关税和税率。

  4.本条法律对缴纳关税和税率的规定不认为是延期交付租金或者吸引贷款的税收。

  第35条
  对资本垄断行为和不诚实竞争的警告,限制和取缔按合同规定对服务市场上垄断资本行为和不诚实竞争的警告,限制和取缔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的规定由联邦反垄断组织予以保护。

第四章 国家对租赁行为的支持

  第36条:国家对租赁组织(公司、商行)活动的支持措施
  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议,由以上三方面规定的国家对租赁组织(公司、商行)活动的支持措施为:

  在俄罗斯联邦或者个别地区深入研究和实现联邦发展计划使其成为俄罗斯联邦或者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部分;建立担保基金以保证银行资金进行投入到使用国家财产的租赁交易中;入股国家资本以便在个别集中的外资租赁项目中建立基础设施;国家在深入研究、生产和使用高科技设备方面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从联邦预算中拨出资金并且为实现租赁项目(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提供国家保证,同时包括非侨民公司的加入;提供投资贷款以实现租赁项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若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少于三年,则银行和其他贷款机关由于贷款给租赁主体而得到的利润可以免于纳税;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使租赁公司(商行)获得税收和贷款方面的优惠,以建立对贷款活动有利的经济条件;为维护租赁交易双方的法律和财产利益而建立、发展、形成和完善一个正常合法的市场;对农副产品进行加工修改和收购的承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提供产品而获得租赁资金;在租赁业务的情况下把良种牲畜归为租赁对象的农工综合体;在国际租赁业务中设立国家出口国产汽车和设备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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