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法
颁发机构:俄联邦总统
颁发日期:1998年10月29日
1998年9月11日国家杜马通过该法,1998年10月14日联邦议会同意。
本联邦法律目的在于:在租赁业务基础上发展生产资料投资形式保护财产权,和参与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权利及保障投资效果。
本联邦法律中确定了租赁的法律特点及组织经济特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本联邦法律的应用范围
本联邦法律的应用范围为属于非消费品类的(土地及其它自然客体除外)转与自然人与法人暂时拥有和使用的财产的租赁。
第2条:本联邦法律中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中运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租赁:这是获得财产及在租赁合同基础上将财产转给自然人及法人使用一段时期的投资活动,租赁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且要鉴定包括租赁人购买财产权在内的合同。
租赁协定:这是为了实现租赁人、出租人及租赁品销售人(供应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必须的合同总和。
第3条:租赁品
1.租赁品可以为一切非消费品,包括:企业及其它财产综合体、楼房、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可用于企业家活动的动产、不动产。
2.租赁品不能为土地和其它自然客体,以及联邦法律不允许自由流通或已形成固定流通方式的财产。
第4条:租赁行为的主体
1.租赁行为的主体有:
出租人--自然人或法人用吸引来的或自己的资金买下财产,再将财产作为租赁品提供给租赁人暂时拥有或使用,租赁人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出租人可转让或不转让租赁品的所有权。
租赁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租赁合同,支付一定费用接收租赁品暂时拥有、使用。
销售人(供应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与出租人鉴于这一的买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向出租人出售其生产或购买的作为租赁品的财产。销售人(供应人)必须根据买卖合同将租赁的转给出租人或租赁人。
2.任何一个租赁主体都可以是俄联邦的侨民、非侨民,以及有外国投资人参与的企业家活动的主体,但要遵循俄联邦法律。
第5条:租赁公司
1.租赁公司(商行)--商业组织(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根据自己的成立文件地的规定行使租赁功能,并且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程序得到进行租赁活动许可(许可证)。
2.法人和自然人(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可以成为租赁公司的创办人,其中也包括作为个体企业家登记注册的公民。
3.租赁公司--俄罗斯联邦非侨民--外国法人,遵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商业活动。
4.租赁公司有权吸收法人(俄罗斯联邦侨民或非侨民)的货币资金以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租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