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联邦机构在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领域的权能包括:
1 制定和执行国家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基本方针;
2 通过规定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联邦法规和其他法令;
3 签订俄罗斯联邦输入劳动力的国际条约;
4 制定限额;
5 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关于俄罗斯输入外国劳动力时所产生之问题。
第五条: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在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领域的权能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按照其职权范围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限额。
第六条:工会参与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应考虑相应的全俄罗斯联合工会或区域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现行的该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部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无法律效力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现行的该法对以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无法律效力:
1 长期居住于俄罗斯境内者;
2 得到承认避难证明和允许暂时居住证明者;
3 被承认的避难者;
4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取得政治避难权者;
5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经营而登记者;
6 根据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建立在俄罗斯境内的组织中工作的外国公民;
7 在外交及领事机构中工作使用外交证件的工作人员;
8 在正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登记的从事宗教活动的社团和组织中工作的人;
9 利用假期在俄罗斯高等专业教育机构进行生产实践的大学生;
10 被派往俄罗斯联邦从事信息工作的工作人员;
11 被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签订有关安装修理保障设备供应之条约的法律代表;
12 被邀请到国家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授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讲课者和教练员。
第二部分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是:有过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俄罗斯公民所不愿从事而空缺的工作岗位,并且依靠地区的劳动力(其中包括在该地区或从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引进的劳动力)不可能满足的劳动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