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当事人双方事先商定好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在通知另一方之后,可要求仲裁法庭对仲裁决定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3)如果仲裁法庭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的是合理的,应该在收到要求之后30天以内根据要求内容对仲裁决定做出相关的修改或解释说明。
2)在做出仲裁决定后30天以内,仲裁法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改正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段中指出的那种类型的错误。
3)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前没有特殊规定,则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另一方之后,在收到仲裁决定的复印件后30天以内,要求仲裁法庭就其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而在仲裁决定中没有得到满足的要求再给予补充决定,如果仲裁法庭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同应该在收到当事人的要求信的60天内对此做出补充的仲裁决定。
4)仲裁法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本条第3款和本条第6款对错误的修改和对决定的解释以及做出补充决定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章 对仲裁决议提出的争议
第34条:关于取消仲裁决议的申请是一种特殊的对仲裁决议提出审议的方式
1)只有在符合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情况下,往上提交请求取消仲裁决议的申请。
2)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决议才会在第6条第2款中所指定的法院进行取消:
(1)只有在提交取消仲裁决议申请的一方出示以下证据时。
a. 符合第7条的仲裁协议中的一方在某种程度上无这种行为能力,或是这种仲裁协议确实不符合当事人双方应遵照的法律,而俄罗斯联邦对此没有合法的指定。
b. 一方未能被通知到关于仲裁人员以及仲裁审理信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能作出自己的解释。
c. 关于在仲裁协议中有问题的公文可以脱离于那些仲裁协议中没有问题的公文,那可以取消仲裁协议中关于这部公文的部分。
d. 如果仲裁法庭的人员组成和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的条约,如果这种条约不与现行法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而双方都应该遵守这种现行法律,如果任何形式的该法律条文的不存在都不符合现行法律。
(2)由仲裁法律决定以下的内容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法律争议的客体不可能成为仲裁协议中的客体,或者说是仲裁决议与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法律相矛盾。
3)在收到一方上交的取消申请之日以后,三个日期满后,取消申请不能被公开。只有在那种情况下,当符合第33条规定的请求从做出仲裁决议之日起已经被送到仲裁法庭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