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条:在证据没有被呈交和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其它约定,而在缺乏正当原因的情况下,一旦原告未能像第2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那样提出自己的民事声明,则仲裁法庭有权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但被告人未如第2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那样提出反调查的情况下,仲裁法庭不应将把这种行为视为被告人对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表示默认和肯定,法庭将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任何一方在法庭上缺席或是没有提交证据资料,法庭都将根据它现有的证据、资料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第26条:关于由仲裁法庭指定的鉴定师
1)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其它的约定,仲裁法庭将有权指定一个或几个鉴定师,对仲裁法庭作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具体的考察和鉴定,并向仲裁法庭呈交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向鉴定师提供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是向鉴定师展示某信息材料,或者是给鉴定师提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商品和其他物品的可能性。
2)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其他的约定,而当事人一方要求鉴定师出庭,或者仲裁法庭认为鉴定师有出庭的必要性的时候,鉴定师在作了书面的或口头的结论报告以后应该列席听审会,在审理时,双方都有权向鉴定师直接提出问题,或委托专家就一些有争论性的问题与鉴定师进行讨论并得以求证,并得出最终结论。
第27条:法庭在搜集证据过程中的作用
仲裁法庭或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法庭的允许之下,可以请俄罗斯联邦的权威法律机构帮助搜集证据,法律机构可以根据包括法庭委托在内的各种与保障证据有关的规定来完成这项请求。
第六章 做出仲裁决定和停止审理
第28条:发生争议时的适用条例
1)如果争议双方事前选定了解决争议的适用法规,则仲裁法庭将按照这些选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仲裁,被指定的任何国家的法规和法律系统都应该直接到该国的确实存在资料法中去求证和解释,而不应该从该国的有争议法规中去求证和解释。
2)在双方没有指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规的情况下,仲裁法庭可自动采取它认为适用于该案件并且符合于争议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29条: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
在仲裁委员会举行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前没有另外的约定,则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和生效,仲裁的程序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全权委托的或者其他仲裁员全权委托的某一个仲裁员代表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