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仲裁法庭的权限
第16条:仲裁法庭做出关于自己权限决议的权利
1)仲裁法庭可以自己做出关于自己权限的决议,包括反对关于仲裁协议的存在和真实性。为了这个目的,仲裁的附带条件,作为条约的一部分,应该解释说明协议是怎样地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件。仲裁法庭关于条约的判决,按照法律不能得出仲裁附带条件的不真实性。
2) 只要一方认为有超越界限的问题,并将在仲裁的审理中提出这个问题,应该在提出反对诉讼之前做出缺少仲裁法庭权限的声明,由一方进行仲裁人的任命或者这方参与了任命过程,都没有剥夺做出这种声明的权利。应该做出关于仲裁法庭超出了自己的权利界限的声明。如果仲裁法庭认为延误是有理由根据的,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较晚的做出这个声明。
3)仲裁法庭可以根据本条第2点规定的声明,或者是根据有初期特征的问题,或者是在解决争端本质中做出决议。如果仲裁法庭根据初期特征的问题做出了拥有权利范围的决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这个关于请求第6条第2点中规定的法庭的通知后30天里,依据这个问题做出决定,这样的决定不能得到申诉。当一方的申请并等待决定时,仲裁法庭可以继续自己的仲裁审理并得出仲裁判决。
第17条:支配使用仲裁法庭权利
关于采取保障措施:如果双方就其他事务没有达成协议,仲裁法庭能够按任何一方的申请,在争端的对象方面,控制采取这样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仲裁法庭可以根据这样的措施,要求任何一方提供应有的保障。
第五章 进行仲裁审理
第18条:公平对待双方
对待双方的态度要公正,并且应该为各方提供阐述自己观点的所有可能。
第19条:手续规则的确立
1)在当事人双方都遵守现行法律规章的条件下,双方可以酌情商议仲裁审理程序。
2)在未能达成以上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法庭可以在遵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实行仲裁审理,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妥善处理方式。仲裁法庭拥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确立任何证据的可行性,相对性,存在性和重要性。
第20条:仲裁地点
1)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商定仲裁的地点。在双方没有商定的情况下,由仲裁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双方所在地确定仲裁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