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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际商务仲裁

  1)假如某人被任命为仲裁人,应该向这个人通知所有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引出关于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怀疑。如果仲裁人没有更早通知的话,仲裁人应该从任命之时起,在整个仲裁审理过程中毫不延误的通知各方所有情况。

  2)只有在存在一些引起关于它的公平性和独立性的怀疑时,或者如果他不拥有作为双方达成协议前提条件的技能水平时,才可以向仲裁人提出异议。一方可以向仲裁人提出异议,这个仲裁人必须是他任命的,或者是他参与了其任命过程的,并要根据一些在任命后才对其公开的情况。

  第13条:向仲裁人提出异议的程序
  1)双方可以按自己的打算协商好后,向仲裁人提出异议,其程序按照本条的第3点的规定。

  2)在缺少这样的协议时,打算向仲裁人提出异议的一方,应该在对其公开组成仲裁法庭或者在第12条第2点中规定的所有情况之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法庭通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被提出异议的仲裁人不主动放弃资格,或者另一方不同意异议,有关异议的问题就由仲裁法庭解决。

  3)如果在使用双方协商好的任何程序时提出异议,或者是一些在本条第2点中规定的程序,都是不适合的。提出异议的一方可以在接到有关驳回的异议(是请求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的异议)决定的通知后30天内,根据提出的异议做出决定,最后的决定是不应该得到申诉的。当一方的请求还没有得到决定时,仲裁法庭,包括被提出异议的仲裁人都能继续仲裁审理并做出促裁判决。

  第14条:中止仲裁人的权利(委托状)
  1)当仲裁人在法律上或者实际上不能够完成自己的职能,或由于其他原因在没有无理由的情况下延迟而没有完成时,如果仲裁人本人不能就放弃资格或双方就中止其委任状的问题达成一致,则终止他的权利(委任状)。在其他的情况下,当就其中某个理由存在分歧时,任何一方向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提出解决中止委任状问题的申请,这样的决议不应当得到申诉。

  2)仲裁人自动放弃资格、或双方根据本条或者第13条的第2点就中止其委任状方面达成一致,并不意味着承认了在本条或第12条第2点中提到的任何一条理由。

  第15条:替换仲裁人
  如果仲裁人的委任状在第13条或者第14条的基础上被中止,或者他由于其他的任何原因自动放弃了资格,也或者根据双方的协商废除了他的委任状,可以按照过去用来任命替换仲裁人的方法来任命另一个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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