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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际商务仲裁

  1) 在这个协议并非不存在、已丧失了效力或者不能执行其职能时,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这方面提出请求不晚于自己提交的第一个争端的实质方面的申请,作为仲裁协议对象的争端问题进行起诉的法庭,应该中止生产,并使双方进行仲裁。

  2) 当法院所辖的争端事务等待法庭解决的时候,在本条第1点中规定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仲裁审理或者进行仲裁判决。

  第9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保障措施
  向法庭提出请求或者持有采取保障诉讼措施申请进行仲裁审理期间,法院做出的关于采取这些措施的决定,与仲裁协议是不能并存的。

第三章 仲裁法庭的组成

  第10条:仲裁人数
  1)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来确定仲裁人的数量。

  2)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这个数目,则确认为三名仲裁人。

  第11条:任命仲裁人
  1) 如果双方没有就其他事务达成协议,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他的国籍的原因而被剥夺作为仲裁人的权利。

  2) 如果遵循本条的第4点和第5点,双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协调一个或多个仲裁人的任命。

  3)此种协议的缺少,只要关于任命程序的协议没有其他规定,当仲裁时,各有3个仲裁人的双方指派其中一名,两个用这种方法指派的仲裁人来任命第三个仲裁人,如果一方在30天的期限里没有按照另一方提出的请求来任命仲裁人,或者如果两名仲裁人自任命之时起30天内未能就第三个仲裁人的任命达成协议,按照任何一方的请求,将由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进行任命,在仲裁时需一个仲裁员,如果双方就仲裁员没有达成协议,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由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进行任命。

  4)如果按照双方达成协议的任命程序,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没有遵守,或者两名仲裁人按照这样的程序不能达成一致,又或者第三方(包括没有完成根据这程序赋予它职能的机关)没有遵守,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

  5)第6条第1点中规定的机构做出的决定,就任何一个按照本条第3点或第4点引出的问题,都不应当进行申诉。当进行任命仲裁人时,这个机构要考虑到根据双方协议对仲裁人进行技能水平鉴定的要求。这样的考虑,能保证仲裁人任命的独立性和公平性。而如果任命一个仲裁人或者第3名仲裁人,这个机构就应该重视任命仲裁人的必要性,这个人不能是双方所在国的公民。

  第12条:向仲裁人提出异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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