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仲裁
(1997年8月27日俄联邦总统 1993年7月7日第5338-1号)
由俄联邦联邦议会,国家杜马权利局颁布。现行法律作为一种广泛地用于解决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争端的方法,是以承认仲裁(仲裁法庭)的有效性为根据的,同时也是由于其在法律程序中,综合调节国际商务仲裁的必要性,它涉及到俄联邦国际条约中包含的有关仲裁的条例,在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规范法规,是按照联合国大会同意的国际贸易制定的,是为了各国能够在自己的法律中能够使用此法规。
第一章 概况
第1条:应用范围
1)如果仲裁事务发生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现行法律就适用于国际商务仲裁。但是当仲裁事务处于国外,那么适用于根据8、9、35和36条的规定。
2)在国际商务仲裁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定来转达。即使作为双方中一方的商业企业位于国外,在完成了外贸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流时出现的、合同条约中指出的、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争端,以及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国际集团组织的争端、外国投资企业和国际集团组织之间的争端、其参加者之间的争端,以及和其他俄联邦法律主体的争端,使用本法。
3)为了实现第二款的目的:如果一方有不止一个的商业企业,则商业企业并被认为是对仲裁协议具有最大关系的商业企业;如果一方不拥有商业企业,则以它的长期居住地为准。
4)本法不触及俄罗斯联邦任何其他规定争端不能被提交仲裁、或者仅按照规定提交仲裁的法律的效力。
5)如果俄罗斯有关仲裁法律(仲裁法庭)条款在俄联邦国际条约有其他规定,则适用于国际。
第2条:确定解释规则的术语
“仲裁”指任何仲裁(仲裁法庭)不取决于他是否为了审查个别事务而特地形成,或者由长期发挥作用的仲裁机构组成,其中包括国际商务仲裁法庭或者隶属于俄联邦工商局海洋仲裁委员会(附加于现行法律)。
“仲裁法庭”指的是一个仲裁调解人,或者是一个调解人的协会(仲裁法官)。
“法庭”指的是国家审理系统的相关机构,当现行法律的某条款,除了第28条,给一方提供了解决某确定问题的可能性的时候,双方能委托第三方接受这样的决定,其中包括机关,如果现行法规的任何一款中有引用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能够达成协议的话,或者在任何其他形式中有引用双方协议的话,这样的协议包含任何的仲裁法则,这些法则都要在协议中指明。当现行法律的某条款中不包括第25条第2点的第一段和第32条,含有引用起诉的话,这条款就会用于诉讼,而当它含有引用的反对内容时,条款就会用来反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