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几类商品的海关手续的办理


  1)在交付商品时,没有预先规定好收费及其它回应的证明。

  2)用特殊运货单运输的货物的海关价格少于事先规定的货物运输,只有收货方凭单独提货单使用。

  2.14 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填写,要根据海关运输单填写的规则,在海关制度的自由流通申报商品时,要考虑以下情况:

  8、9、14、54和“A”项中,规定了关于承运人作为申报人和凭普通提货单接收人,商品的信息。

  如果所申报的商品是从同俄联邦签订的最惠贸易关系协定的国家运进的,在16项中注明“各种”,在24项说明号码“80”,在31栏记录货物“接”。

  如果申报的货物来自不同国家,在34栏中标出的大部分国家的号码,按照根据货的最大范围的价格统计进行分类。

  在31栏中标出程序号码“400485”,在40栏中是临时海关报单的注册号,在44栏中有以下几项内容,在第二项下面是普通提货单号码,第三项下面是附加给特殊提货单的登记日期和号码,45栏中是按照汇率规定海关价格,2.22栏(第一分章)23、28栏没有填写。

  海关运输单的补充栏的填写按照海关运输单基本文件相应的栏目填写。同时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

  2.15 按照此标准程序中附录2.14,制定的海关运输单需要附上特殊提货单的目录(附录2)和海关及海关监督所必需的文件。

  2.16 加急货物海关手续的办理(不需按照标准程序附录2.13规定)要按照通用的程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对于货物每份特殊提货单中所列商品的信息。

  2.17 申请或副本,凭临时海关报单,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办理有条件运货,并保存在海关部门的文件中。

  海关机构的负责人要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填写附注(海关运输单的号码或其它标识),事先规定好每份符合申请或号码的特殊提货单。

  2.18 填临时海关报单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自货物提交海关部门之日起15天内没有交给单独提货单中指定的提货人,应按照本标准程序附录2.1中规定,存放在临时仓库中,以便以后按通用的程序进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机构的职员按临时海关报单实行有条件运输,对确定临时生活费报关单中所列的货物进行检查,除此以外,海关机构的负责人在临时海关报单附注一栏中,事先给每份特殊提货单签上“按临时海关报单禁止放行“的字样,签字并盖私人印章予以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