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对于加急货物,要按照此标准程序办理海关手续。普及对外经济活动和关税中规定的通用程序及税务规定,以及货币监督机制。
1.5 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颁布的484号令的附录1,附录2,在进口加急商品时,不需要取得商品分类决议,关于商品的分类按照ТН ВЭД和确认商品的来源国(俄罗斯司法部95年9月7日943号令注册),在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8年4月14日发布的208号声明,及对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484号令的补充和修改,俄罗斯司法部98年6月23日注册的1540号令。
1.6 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罗斯海关的货物,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没有列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中)不符合此规定附录1.3条件的货物,实行普通通用的标准程序。
二、关于进口到俄联邦境内的加急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2.1 在俄联邦海关进口商品时,海关部门按照此项标准程序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分布在俄联邦海关的通行证,或者海关部门对分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仓库,确实已通过俄联邦海关后,对商品进行第一次分类。
海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安排指定的临时仓库的海关机构清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地区海关管理局和俄罗斯国家海关专项和直属的海关报告来制定。
2.2 在商品从俄联邦海关通行站运至临时仓库的过程中,要在海关监督下按照交货的规章办理加急商品的海关手续。
2.3 承运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对加急商品进行分类。
2.4 关于加急商品声明的实行,要提交给海关机构临时海关报单,并附海关运输报单的报告,其中包括关于加急货物运输的准确消息,或者对于加急货物声明可以在没有海关运输报告单的情况下实行。
2.5 临时海关报单,采用由承运人开出,并提交给海关机构的一式两份的清单附录,清单应包括,对于所认定的加急商品的运输,必要的补充消息情报,和海关通过的关于可以运送任何货物条件的决议。
临时海关报单中包括单独运货单和其它一些海关必需的、以及在临时海关声明提交时承运人所有的文件,以及负责在提交海关运输单时,提供给海关的关于短缺的文件和消息的必要报告。(公司出报的票据上须有任何形式的领导和会计主任签字。)
2.6 临时海关报单提交期限,自货物提交给按此规定为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