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几类商品的海关手续的办理
颁发机构:俄罗斯联邦
为调整对经过俄联邦的海关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以及普通运输部门的专业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26款规定如下:
1、确定关于通过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快速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附录)
2、海关监督机构部门(A·B格拉科基诺夫)、海关制度管理部门(瓦西里耶夫)组织海关机构按照标准程序,为加急商品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专门的运输部门按标准程序完成对指定商品经过俄联邦海关的运输。
3、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新闻机构,在此规定正式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大众传媒加以说明。
4、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5、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副主席B·B史巴金负责监督此规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主席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于99年10月6日颁布的676号令附录。
关于由专门的运输部门对俄联邦海关加急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一、总则
1.1 这项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规定,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的176、133和179条及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及法律文件制定的。规定了由专门的有权作经纪人的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办理)特殊性。
这些指定的机构名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1.2 在这项标准程序中应用了以下几个概念:
加急传递商品,即承运人用任意的交通方式在有限的时间内(12-72小时),将货物运到提货人手中,其中不包括禁止从俄联邦境内运出的商品,以及通过国际邮政贸易运输的货物。
个别运货单,即由承运人办理的,从发货方运到接收货物一方的商品运输文件。
共同运货单,即一种商品运输文件,其中规定承运人为接货人。
运输的货物,即从一个发货站点运到另一个指定站点的货物。
一批货物,由承运人按一个共同运货单发出的货物。
1.3 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时,采用此项标准程序。在商品出口的自由流通和再出口海关制度下,对于将临时海关声明提交给海关机构之前或同时,其它国家机关的许可,是经过俄联邦海关运输这类商品所必需的或不采取非税率调整的措施。